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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1-03 01:46:31 |   作者; 企鹅电竞官网首页在线登录

摘要说明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2年6月,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Cordillera Solar I S.A.,对可比期间相关财务报表 数据来进行追溯调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注:依据相关编制要求,如前10名股东中存在回购账户,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截至报告期末,“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8,909,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非公开发行预案及相关文件的议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99,69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33)。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08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于2022年10月12日完成了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告编号:2022-14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境外公司债券的议案》,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美元(含6亿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境外公司债券,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8月,公司取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并于2022年9月23日完成了首期1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固息绿色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工作。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石河子市1GW平价光伏发电项目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涉及土地用途分类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土地手续办理进度,公司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3年6月。《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22-120)。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因组件价格大幅上涨、项目所在地疫情反复,公司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根据各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公司对清远市三排镇100MW农光互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清远项目”)、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铜陵项目”)、渭南市白水县西固镇200MW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以下简称“白水项目”)、讷河市125.3MW光伏平价上网项目(以下简称“讷河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22-057)。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铜陵项目已完工满发并网,清远项目、白水项目和讷河项目正在推进中。其中,清远项目由于项目用地涉及当地复耕地的认定以及部分地块根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推进可能涉及土地性质调整,因此在相关土地情况未明确前,该项目暂未全面推进。白水项目目前已完成部分组件、支架的安装及升压站的部分工程建设,由于汇集站等送出线路配套设施尚在建设,导致该项目接入批复尚未取得,项目暂未并网发电。同时,受项目当地疫情管控、人员流动不便等影响,白水项目的租赁土地流转手续以及项目永久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等事项仍在推进中,因此该项目建设进度存在一定滞后。

  公司将加强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继续推进土地及接入批复手续的办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3,922,483.41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32,126,018.10 元。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曹海云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对公司编制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的实际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鉴于Sweih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尚需一定时间,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控股”)向公司申请将原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30个月,即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晶科能源控股承诺在2025年4月29日(含)前对外转让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完成交割。除上述延长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原承诺函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事项,有助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22-1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原件提交至公司。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董事长李仙德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鉴于Sweihan电站项目对外转让尚需一定时间,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控股”)向公司申请将原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延长30个月,即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晶科能源控股承诺在2025年4月29日(含)前对外转让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完成交割。除上述延长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原承诺函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22-144)。

  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周二)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2022-1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晶科科技”)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及关联方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控股”)的致函,请求延长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于2019年12月8日出具《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就晶科能源控股持有的Viborillas电站项目、San Ignacio电站项目、San Juan电站项目、Cuncunul电站项目和Sweihan电站项目的处置安排及后续境内外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安排作出相关承诺,其中关于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内容主要如下:

  1、Sweihan电站项目已于2019年4月并网投运。根据Sweihan Energy Holding Company和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签署的《SHAREHOLDERS AGREEMENT》(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前及之后的三年内,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东禁止以直接/间接等方式转让其所持该公司的股权;在电站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三年后,未经阿布扎比水电局(已更名为“阿联酋水电公司”)同意,晶科能源控股最终持有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拟受让方具有与晶科能源控股相当的财务实力,并且拥有管理与Sweihan类似规模电站的丰富经验,则阿布扎比水电局不得无理拒绝该次股权转让)。

  2、晶科能源控股将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自《承诺函》签署日起12个月内,积极磋商并与具有适宜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企业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类似文件,转让晶科能源控股直接/间接持有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

  3、鉴于Sweihan电站项目在并网投运后三年内存在转让限制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晶科能源控股将与阿布扎比水电局积极磋商以调整股东协议,并取得其同意晶科能源控股转让所持Sweihan电站项目股权的批准,以促使晶科能源控股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的6个月内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如在前述期间未取得阿布扎比水电局同意,则晶科能源控股将在Sweihan电站项目并网投运满三年之日起的6个月内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完成交割。

  4、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晶科科技就晶科能源控股对外转让上述电站项目的股权或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晶科科技履行完毕其内外部必要程序后有权(但并非义务)以同等条件、按照公允价格购买上述电站的股权或权益。”

  自《承诺函》出具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晶科能源控股严格履行承诺,未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可能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函》约定处置的5个境外光伏电站项目中,除Sweihan电站项目外,其他电站项目均已按承诺约定履行完毕,具体如下:

  注:1、受2020年海外新冠疫情蔓延等因素的影响,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出具了《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一)》”),将有关San Ju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在《承诺函》的基础上延长了12个月。相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Sweihan电站项目位于阿联酋,装机规模约1,200兆瓦,2019年4月30日建成并网投入商业运营。根据购电协议的约定,Sweihan电站并网投运后的30年内,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阿联酋水电公司。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Sweihan电站项目公司20%股权,具体股权架构图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本次向公司申请将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在《承诺函》的基础上延长30个月。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国际股东公司和当地股东公司2017年2月27日签署的《股东协议》的约定,Sweihan电站项目在并网投运之后的三年内存在转让限制,并网投运满三年后对股东方仍有最低持股比例要求(详见本公告“一、原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中的“(一)原承诺的主要内容”第1点)。虽然Sweihan电站项目目前并网投运已满三年,但若未取得阿联酋水电公司的同意,晶科能源控股持有国际股东公司的股权比例仍不得低于30%。

  (二)晶科能源控股下属公司的未决仲裁事项对其转让Sweihan电站权益造成较大影响

  Sterling and Wilson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S&W”)为Sweihan电站项目的EPC承包商之一。2017年5月5日,S&W的下属公司Sterling and Wilson International FZE(以下简称“S&W FZE”)与晶科能源控股的下属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就Sweihan电站项目签署《组件供货合同》,并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2019 年 1 月 30日共同签署《第一次修改协议》和《第二次修改协议》。因双方对《组件供货合同》及上述修改协议存在争议,S&W FZE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晶科能源支付相关费用,目前该仲裁事项尚在进行中。根据仲裁律师意见,预计仲裁程序持续时间将超过三年。相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晶科能源2022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由于该未决仲裁因素,根据晶科能源控股与相关方的沟通,在该争议事项取得实质进展前,阿联酋水电公司同意晶科能源控股向本公司以外的其他独立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事宜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由于晶科能源控股对外转让其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权益需取得阿联酋水电公司等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但受制于晶科能源控股与Sweihan电站项目EPC承包商双方下属公司间的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未决仲裁争议,现阶段难以取得阿联酋水电公司对晶科能源控股向第三方转让Sweihan电站项目权益的许可意见。同时考虑到仲裁事项尚在进行中,本公司受让晶科能源控股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权益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晶科能源控股预计难以在原承诺履行期限内完成Sweihan电站项目的权益转让事宜。

  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拟申请延长承诺履行期限。考虑仲裁事项及股权转让限制为晶科能源控股完成承诺的主要障碍,根据仲裁律师对仲裁程序、仲裁时间的预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本次拟将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对外转让承诺的履行期限在原承诺期限基础上再延长30个月 。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晶科能源控股签署的《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及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主要内容如下:

  “为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晶科能源控股拟将有关Sweihan电站项目的对外转让承诺的履行期限在原承诺期限基础上再延长30个月,即在不违反境外光伏电站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晶科能源控股承诺在2025年4月29日(含)前对外转让晶科能源控股间接持有的Sweihan电站项目全部权益并完成交割。

  除上述延长Sweihan电站项目的承诺履行期限事宜外,《承诺函》、《补充承诺函(一)》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和胡建军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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